中 国 拆 船 协 会

 

 

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4.1  原则要求

4.1.1  拆船企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管理法规的有关要求,贯彻执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拆船对环境造成污染。

4.1.2  鼓励发展码头拆解或船坞拆解废船,倡导绿色拆船,淘汰简易船坞拆解废船,杜绝冲滩拆解废船。

4.1.3  企业应制定绿色拆船环境保护操作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4.1.4  进口废船宜遵循《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废船全部和部分拆解环境无害化管理技术导则》的要求。

4.2  拆船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

4.2.1  废船拆解前拆船企业应获得下列环境保护信息:

    a)  废船报废前的主要用途;

    b)  废船是否装运过危险化学品;

    c)  废船是否具有放射性物质或受到放射性污染;

    d)  废船本身含有的或夹带的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清单、数量和位置。

4.2.2  进口废船应符合GB16487.11的规定;拆解进口废船应进行环境评价;拆船企业应获得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4.2.3  拆船企业应分区设计和操作,分为基本拆解区、二次拆解区、分类检查区、贮存区、废物处置设施区以及办公和应急设施区,各区应有相应的环境管理要求。

4.2.4  拆船企业应有充足的堆放物资、设备、固体废物的场地和污水处理设施;地面应硬化处理;拆解区应封闭管理。

4.2.5  拆船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的台账记录,包括废船信息、拆解信息、废物信息、环境监测信息、环保部门检查监督信息。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

4.2.6  拆船企业应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指导下制定拆船环境监测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拆船环境监测,选择水体、土壤、空气等介质的环境污染项目进行监测。

4.2.7  拆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4.3  拆船水污染控制要求

4.3.1  拆船企业不应建设在世界上GB 3838—2002规定的类、类、类地表水功能区内;拆解场所的地表水质量应满足相应类别水质功能的要求。

4.3.2  拆船过程中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投入水体中。

4.3.3  拆船企业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将舱底油污泥、油污水、压舱废水、场地废水等进行收集、净化处理,达到GB 8978--1996的相关要求后才能排放。油污泥、油污水和废油也可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局认可的专业清油队收集清理并进行处理。

4.3.4  拆解场所要有足够的雨水收集和排放设施,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避免雨水径流导致场所内废物产生的污染。

4.3.5  在基本拆解区的水域进行拆解作业时,应设置围油栏,防止在发生油污泄漏等情况时扩大污染范围。

4.4  拆船空气污染控制要求

4.4.1  拆船过程中应防止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燃烧、火灾、爆炸等而产生的空气环境污染。

4.4.2  拆船过程中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相关规定和要求。

4.4.3  废船清舱阶段应先将各空调制冷系统内的氟里昂抽到专用储存容器中,并送专门厂家进行处理,不应将氟里昂泄漏和排放到环境中。

4.4.4  切割废船时应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热切割时配合进行喷水操作,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

4.4.5  拆解油箱、油罐、油管等应预先排空剩油、残油和油气,宜采用冷切割工艺,防止拆解产生空气污染。

4.4.6  拆解废船上的石棉制品时,宜先用水充分湿润石棉制品并尽量整块地去除,不应从高处抛投石棉制品,防止拆解过程中石棉粉尘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4.5  拆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

4.5.1  拆船产生的物资应尽可能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暂存或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应随意破碎、堆放、丢弃、转移、倾倒和露天焚烧。

4.5.2  拆船产生的可燃危险废物可以进行焚烧处理,但应符合GB 18484的规定。

4.5.3  拆船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进行安全填埋处理,但应符合GB 18598的规定。

4.5.4  拆船产生的电线电缆应采用剥皮方法回收有色金属。不应采用燃烧的方法去除外皮。剥下的外皮处理应符合4.5.14.5.24.5.3的要求。

4.5.5  废电池应送交专业单位回收利用,或由有许可证的具备特殊技术的专门厂家进行处理。

4.5.6  拆船产生的石棉废物不应露天堆存,不应碾压,应密封包装后按照危险废物转运要求运输,进行最终安全填埋处理。

4.5.7  拆船过程中采用电石发生乙炔气切割工艺时,不应在拆船企业产生电石渣和电石废水,宜使用瓶装乙炔气或高能混合气体切割工艺。

4.5.8  拆船产生的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的控制及其处置应符合GB 13015的规定。

4.5.9  拆船产生的废荧光灯、油泥渣、剥落的油漆或涂料碎片和其他化学品等,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4.5.10  废船上的生活垃圾以及拆船企业的生活垃圾不应与拆解废物混合存放和处理处置,应送当地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或单独进行妥善处置。

4.5.11  拆船声场地土壤或底泥中的污染物质的浸出浓度超过GB 5085.3中的控制值,宜按照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管理,并按照GB 18598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4.6  拆船噪声污染控制要求

4.6.1  拆船企业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GB 12348的规定。

4.6.2  拆船企业生活区环境噪声限值应符合GB 3096--1993中的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5  拆船安全生产要求

5.1  拆船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5.2  拆船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在拆船队(班)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管理员或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是:

a)  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做好安全生产的事故应急预防保障措施。

b)  经常巡视、检查现场,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解决对策,自己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领导。

c)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d)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评比活动,做好奖罚工作。

5.3  拆船企业应配齐各类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器具,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维护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5.4  拆船企业应对拆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操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操作人应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5  特种操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5.6  废船进船坞或停靠码头后,应组织人员昼夜值班,防止火灾、跑船或其他事故发生。

5.7  拆解场地应经常清理,做到道路畅通,便于在事故或险情发生时人员撤离和抢险救灾。在机舱和其他僻静部位拆解时,应有二人以上成组操作。

5.8  安全管理员或安全员应加强拆解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随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其他不安全行为。

5.9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动火程序。在清舱、测爆合格后,拆解人员提出检查报告和动火申请,同时在拆解现场备齐安全设施,落实措施,由企业负责人现场核查确认安全,批准动火,发布动火令,才可以动火折解。每次明火操作后,操作人员应检查操作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才能离开。

5.10  具有较大危险性的操作现场应设置警戒线,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操作时应统一号令,专人指挥,专人操作,一班完成。

5.11  拆解设备、浮吊及运输设备上的保险装置、防护设施及信号系统应齐备、有效。起重设备不应超重操作,起吊重物下不应行人、站人。

5.12  卷扬机的钢丝绳所经之处的浮动物体应清除,非操作人员应远离10m之外,严禁人员进入其三角区或跨越钢索。

5.13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进行拆船起重吊运工作和高空操作。拆卸机舱设备或其他有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不应在同一垂直线操作。

5.14  汛期和台风来临时应按当地防洪防台指挥部要求做好防范工作,及时加固废船系泊设施,配备应急用品,组织抗洪抢险队伍。

5.15  拆船企业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应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备案。

5.16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责任处理意见,提出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17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进行救护和抢险,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拖延、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和销毁有关证据。

 

6  人员健康保障要求

6.1  原则要求

6.1.1  拆船操作人员应配备和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服装、手套、鞋帽、耳塞、口罩、护目镜和洗涤用品等。

6.1.2  拆船企业应建立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简单器械和常用药品。

6.1.3  拆船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措施,操作人员由于事故受伤害时可应急处理。

6.1.4  拆船企业应每年对操作人员进行一次体检。

6.2  从事含石棉废物操作人员的健康保障要求

6.2.1  含石棉废物的清除应由专职并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来进行。

6.2.2  在清除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穿戴合适的呼吸面罩、防护服、手套,橡胶靴等防护用品。

6.2.3  拆船企业应设专用浴室,含石棉废物清除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要进入专用浴室清洗。

6.2.4  拆船企业应对操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肺部作X光检查。

6.3  从事切割操作人员的健康保障要求

6.3.1  切割操作人员应佩戴安全帽,防护口罩和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6.3.2  切割操作人员宜站在上风向操作,在舱内操作时,要注意加强通风和使用防护工具。

6.3.3  拆船企业应对切割操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血液和尿液检查,血液中铅含量超过60µg/mL的人员或尿液中铅含量超过100µg/mL的人员,要调离切割工作岗位,防止铅中毒。

6.4  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

6.4.1  拆船企业应制定紧急情况下人员健康应急计划,包括突发事故的报告、事故自救、应急救援、医疗保障以及防止更大范围人员健康受到损害等。

6.4.2  拆船企业所有操作人员都应进行事故情况下应急措施的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进行拆解操作。

6.4.3  拆船企业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康应急物资和设备,将这些物资和设备存放在容易获得的场所。

6.4.4  发生操作人员伤害事故时,拆船企业应做到及时组织自救、救助、救援,并防止事故范围扩大。

绿色拆船管理要求

7.1  从事进口废船拆解的企业应符合4.2.34.2.4的规定。拆解进口废船的场地,宜设在对外开放口岸范围内,并具备口岸查验管理条件。

7.2  废船拆解场地的设立应符合4.3.1的规定,不符合规定但已经设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企业完善环保措施。不按要求完善的企业应予关闭、停产或搬迁。

7.3  拆船企业宜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降低拆船危险性,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拆解效率。

7.4  拆船企业宜按照GB/T 24001GB/T 28001标准相关要求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并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认证工作。

7.5  拆船企业的信息、财务、统计、劳资人事、场地管理等宜采用计算机化管理。

 

8  绿色拆船企业的认定要求

8.1  全国性拆船行业组织负责进行绿色拆船企业的认定工作。

8.2  拆船企业依据本标准申请绿色拆船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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