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拆船协会第三届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中国拆船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已按规定报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民政部备案,现予公示。
中国拆船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管理办法,须报送国资委、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条
按照中国拆船协会章程,凡中国拆船协会会员均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四条
会员每年缴纳基本会费的标准:事业单位会员会费不低于1000元;企业单位会员会费不低于3000元;理事单位会员会费不低于6000元;副会长单位会员会费不低于10000元;个人会员会费20元。
第五条
凡享受拆解报废船舶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企业,除缴纳基本会费,还须按实际拆解废船量,每轻吨缴纳3元。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基本会费。凡经批准新入会的会员,在入会后一个月内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在年度7月1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的50%缴纳)。
第七条 缴纳基本会费有困难者,须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缓缴、减缴或免缴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中国拆船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以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成本费用开支。
第九条
中国拆船协会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第十条
中国拆船协会收取的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一条
中国拆船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合理开支。
第十二条
中国拆船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有权对会费收取和开支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06年10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生效并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拆船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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