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转发海关总署
署税函〔2002〕324号文件的通知
中拆船协字〔2013〕3号
各有关会员单位:
2002年8月,我协会曾以中拆船协字〔2002〕17号文件,转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供拆解用废船的油箱剩余燃料油、船上机电设备及设施、物品税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02〕324号),鉴于近年来会员拆船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变化较大,现将海关总署署税函〔2002〕324号文件再次转发给你们,务请认真学习,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
附: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供拆解用废船的油箱剩余燃料油、船上机电设备及设施、物品税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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